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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动了谁的奶酪?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11-29 10:00:20 | 文章来源: 华商报

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第三稿的草案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

但对追续权,众多拍卖企业和行业专家纷纷表示出异议,几位藏家近日在微博对此表示抗议。

追续权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同时动了谁的奶酪?《著作权法》增加追续权会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名词解析

追续权

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

追续权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时所作画作往往以低价卖给艺术品商人,然而当作者作品的艺术价值被发现时,拍卖商和艺术品商人转手价格远远高于其收购价格。法律为了保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对传统所有权的绝对性理论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理论构成了挑战。

该制度最早由《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确认和保护,并受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

争议:或变为“市场夺命追魂枪”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去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之后,截至目前,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日前表示,第三稿草案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解释,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馈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近日,华辰拍卖总经理甘学军发了这样一条情绪相当强烈的微博:“听说版权局拟在著作权法修订案中提出:通过拍卖转让美术作品,需要给作者或其继承人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荒唐之极!第一,不厚道!对收藏者是恩将仇报!第二,不公平!咋就只提拍卖呢?第三,不明智!殊不知交易利益和热情被遏制了,艺术家的利益和热情也会被遏制!”

北京荣宝拍卖总经理刘尚勇的尚书房主微博也比较细致地谈到这个话题,他发了这样一条微博:“美术、摄影、文稿实物转让后再流通转让仍分享收益的追续权有可能变成市场的‘夺命追魂枪’,而促使此类物品退离公开市场。”

刘尚勇接着在微博评论中继续阐述了对此事的看法:首先,在市场中转让的是物权,不是著作权。保护版权也不能侵害物权。追索版权却不可追索物权。否则谁还敢当物主?著作权当然归著作者,署名权、出版权、版税权都不随物权转移,但物权一旦交割不能反复追续,否则房产商看二手、三手卖了高价也要追续收益,富者更富,一劳永逸。绝对不是社会鼓励的分配方向。此外,拥有艺术品也不能随便更改署名等艺术家权利,收藏家往往也是艺术品的保护者。他不是艺术家权利的剥夺者。

在评论中,他还提到很重要的一点:“初始完税是个要点,画家初始转让作品后应依法纳税,否则他追续的也是一个非法权利。”

在微博上,艺术权业内人士对这个追续权的各种吐槽和怨念也比比皆是,网友马德光微博称:赚了钱分成,赔了谁管你,霸王条约。此版权法出台后对近现代及当代是重击,不利于艺术品市场及拍卖业发展,不利于国家文化复兴和文化大发展。

拍卖行:利益分配将难倒拍卖公司

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师季涛认为,每场拍卖会涉及的美术作品数量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

“拍卖市场和音乐市场不同,拍卖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权而非版权、著作权,买家购买作品后,并不会将作品进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权的用途,买家已经在初次购买过程中向创作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购买所有权,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著作权法》中实行追续权。”

季涛透露,相关部门可能会参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运行模式成立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协会,以协会的名义落实追续权。在王斌看来,如果成立相关协会,那么协会的运营、监督以及各项涉及追续权拍卖项目的汇报等都是很复杂的实施过程,恐怕难以真正发挥理想效果。

法学专家:利于形成公平价值

对此,同济大学教师、著作权法硕士研究生刘迪称,与实力雄厚的经销商相比,无名的艺术家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经销商抗争,更无力改变既定的规则和行情。因此,在艺术家成名前,迫于生活压力和弱势地位,其画作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画廊、拍卖行等经销商,在艺术家成名后,作品价格飙升,经销商攫取了绝大部分利益,作者无权从中分一杯羹,利益分配完全失调,分配规则极不公平。

他认为,随着近几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聚集度与关注度的急速上升,盛况空前的背后对艺术品市场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侵权、拍假、假拍等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通过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美术作品的作者以每次转卖中适当比例的利益分享的权利,协调美术作品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最终达到激励创造、促进传播,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国外:欧盟已全面施行

纵观世界,欧美发达国家对追续权的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这个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法案,在国外是怎样的一个情况?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分享比例统一为3%%,但仅在超过法规确定的售价时适用。”

记者采访了在法国攻读艺术的葭茵女士,她因为学习和工作都在法国,对这个源起于法国的追续权(droit de suite)法案有更多的了解,她称:“这个法非常复杂,我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来学习,这个法始创于1858年,据说是因为一幅著名的漫画,画中一个大腹便便的买家胳肢窝下夹着一幅画,得意洋洋地走出拍卖行,路边衣衫褴褛的艺术家指着画对儿子说:那是你爸爸画的。由此,法国政府创立了这个法律,并且在之后的一个多世纪里不断完善。这个法并不是想象中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适用,要根据购入和卖出的时间、买家的情况具体分析。从时效来说,艺术家在世及去世后70年间,均可受益于该法。”

至于支付的数额,葭茵介绍说,是从4%%开始,随着成交价的增高而递减(具体算法也非常复杂),最多不能超过12500欧元。从2001年开始,这个法推行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境内,英国因为其在欧盟内的特殊性,所以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真正有效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买家更愿意坐2小时的欧洲之星到伦敦去购买,而不是在海峡对岸的巴黎。但是近几年,英国也开始真正强制推行这一法律,和法国几乎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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