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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古玩市场乱象 “失重”的法规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12-21 09:52:01 | 文章来源: 羊城晚报

按现行《文物法》,全国古玩市场99%都是违法交易; 按现行《拍卖法》,只要事先声明不“保真”,买家须自负古玩真伪的风险。有法不依、无法可依,同时出现在中国收藏市场的大乱局中

宋代汝窑、红山玉龙、景德镇影青……无论是在北京的潘家园,还是广州的带河路,抑或南京的夫子庙,各式各样的“老东西”在大小店铺摊头摆卖,让人目不暇接。

曾赴法追索国宝“ 兽首” 的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行动国家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认为:“根据2002 年生效的《文物法》, 如果这些东西不是赝品,那么几乎99%属于文物,是违法交易。”此外,拍卖行里动辄上千万元拍出的藏品,也并不保证是真货,并且确有法律依据。据《拍卖法》的免责条款,拍卖行只要事先声明不“保真”,就无需为拍卖赝品负责。

法律禁止文物交易,私下买卖却天天进行;拍卖赝品可免责,甚至连作者本人都无法“打假”。当下中国收藏界面临的乱象,固然有特殊国情的因素,但法律体系的不尽完备,或许也是一种“添乱”。

《文物法》规定,乾隆以前的文物一律不准交易;乾隆以后的,部分可以有条件地进入市场。拍卖行炒得最火的是明清官窑瓷器,如果真是“老东西”,拍卖行岂非公然违法? 所有的古玩店都声称卖的是“老东西”, 如果是真,肯定违法;如果卖假,就是欺诈。

文物的价值在哪里? 精巧绝伦的工艺、价值连城的成分只是其中之一,最重要的还是它们附着的历史研究价值。但是,由于“三盗”(盗墓、盗捞、盗窃) 泛滥,很多本来蕴藏着“ 历史DNA”、为考古提供大量史据的文物,成了身份不明、背景模糊、失去“精气”的朽躯。

究竟哪些人或机构可以买卖文物、哪些文物可以交易? 为什么以保护文物为目标的《文物法》保护不了文物?

刘洋介绍, 《文物法》规定,目前国内合法的文物交易市场有两种,一是国家的文物商店,二是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行。民间的文物交易是被禁止的,对于近亿藏家队伍来说,这显然“不解渴”。允许被交易的文物以清代乾隆为时间界限,凡乾隆以前的文物一律不准交易,乾隆以后的文物,部分可以进入交易市场,但具体条件另有标准。拍卖行炒得最火的就是明清官窑的瓷器,如果真是“老东西”,岂非公然违法?

“ 如果严格按照《文物法》的标准, 现在全国古玩市场99%都是违法交易。”刘洋说,但严格的法律面对的却是残酷的“ 法不责众”的现实。刘洋认为,《文物法》保护不了文物,已经严重到不可回避的状态。现在只有两种可能: 要不就是有法不依,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伤害, 大量的文物变成黑市里的“ 私生子”; 要不就是修改法律,在某些方面不要太窠臼。“在这个问题上的呼声很大,但立法机关并不重视。”

理论上非常严格的《文物法》,在实际执法中却显得很无力。无论是全国数千家大大小小的古玩市场、旧货市场,还是队伍庞大的百姓藏家,都成了违反《文物法》的实际行为者,不可能各个都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更令人尴尬的情况是,文物局的执法人员力量羸弱,且不说执法执罚, 光甄别真假都已成为“不可能的任务”。

在这种情境下,“相互给面子”成了最常用的手段。卖家常常打打擦边球,说自己卖的不是文物,而是没有历史价值的古玩、旧货。“潘家园旧货市场”的取名技巧即可见一斑,而广州的“ 文津古玩城” 也绝不敢叫“ 文物城”。“事实上,走进店里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所有的古玩店都声称自己卖的是"老东西"。如果真是卖真品,肯定违法;如果卖假货,就是欺诈。所以,这个行业在法律上是很不严肃的。”刘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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