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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证据”因原买受人违约将再次拍卖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1-27 15:52:09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据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拍)证实,曾经于2010年12月20日以落槌价1325万元拍出的证明钓鱼岛归属中国的历史文献钱梅溪手稿五册包括《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标的简称“钱梅溪手稿五册”)由于买受人违约,将再次拍卖。

2010年12月20日,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举行了“2010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其中第304号拍品钱梅溪手稿五册因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备受海内外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纷纷关注。当日拍卖场面十分激烈。该拍品从起拍价900万元人民币起叫,经多位买家激烈竞争,加价40多轮,历经20多分钟,最终由80号买家以落槌价1325万元人民币竞得拍品,加上10%的佣金,最终成交价款达1457.5万元人民币。

据中招国拍相关负责人称,拍卖成交后,该买家就再未出现过,中招国拍经过多次催告均未得到任何回复。根据拍卖会前,中招国拍与80号买家签订的《艺术品拍卖竞买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及相当于成交价10%的拍卖佣金并领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2010年12月27日之前买家应付清成交款1325万元人民币及拍卖佣金132.5万元人民币,总计:1457.5万元人民币。但买家至今未领取拍品,也未支付成交款,已经构成了违约。

由于买受人的违约,经中招国拍研究并经委托人同意,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决定对钱梅溪手稿五册进行再次拍卖。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再行拍卖,拍卖人将要求原买受人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若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拍卖人还将要求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据向中招国拍相关负责人了解,拍卖会举行时间和地点将另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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