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致胡适信札(17.3×26.5厘米)
不久前,北京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推出了“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这一珍贵的文献文物。这件文物以150万元起拍,经过买家激烈的争夺,以554.4万元人民币落槌。但是,这一文物最终没有花落普通藏家,而是被国家文物局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以同等价格购得。据悉,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国家购藏文物方面正式规范地启用优先购买权。消息传出,在收藏界引发热议。
优先购买需综合权衡利益
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向媒体介绍,按照目前对文物拍卖的管理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有的文物拍卖标的负有审核责任。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的拟拍品中有20多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人致胡适的信札,这些信札的所有者是海外私人藏家。国家文物局在审核时发现,这批信札不仅仅是写给胡适一个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和钱玄同等人,内容涉及不少重大的革命历史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希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予以征集。
但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长期以来在拍卖之前商定价格的做法,已成为制约国家征集珍贵文物的一个瓶颈。因为文物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比较大,而且即使是同一领域里的专家也会给出不同的估价。所谓“优先”应该如何实行?价格应该如何确定?这其中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因素。
此次为了不再让这批信札流失,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国内的拍卖市场规范地行使文物的“国家优先购买权”,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做出决定是否购买。此次国家文物局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就是以拍卖最后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陈独秀致胡适的10余封信札。
谈到国家优先购买权是否会成为一项常规制度时,宋新潮表示,此次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了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他强调,文物的合法性是国家优先购买的前提,对于那些被掠夺或走私非法出境的文物,国家坚持通过追索的方式促使其回归。
宋新潮说,有关部门在近年来的文物征集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国有收藏机构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原来对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有几种处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竞买。但实际上,最后的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价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其利益会受损。”
宋新潮认为,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面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竞购者,这些都有一个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目前社会上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甚至有收藏家说‘如果我拍到了我会捐献给国家’,这说明我们国民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和国家意识增强了,因此,拍卖企业和相关竞买人对国家优先征集文物积极支持,应该予以感谢。”
国家收购拍卖文物早有先例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从拍卖市场收购文物早有尝试。如2002年,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砚山铭》在北京以2999万元的高价拍出,但与以往拍卖不同的是,这件珍品采用了“指定拍卖”方式,即政府有关部门成了这一拍卖中惟一的竞买者。又如2003年,被称为“中国现存最早的书法作品”——隋代索靖书《出师颂》被国家有关部门提前收购等。
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随后,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又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次,“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可以说是首次正式规范地得以行使。有业内人认为,国家不仅完成了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优先购买,而且在公平公正的文物购藏市场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尝试。“既履行了拍卖过程,也不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完成了国家购藏的目的,可谓一举多得”。
毋庸讳言,收藏界也有不同声音。“收藏者看中一件拍品,尤其是价格不菲的珍品,要经过很精细的研究和很慎重的考虑,可最后自己拍到手了,却要被国家优先买去,这肯定是非常不舍的。”
但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国家优先购买形式虽然是首次采用,未必尽善尽美,但比此前的一些收购已经大大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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