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位老先生赶到杭州要求我从媒体的角度协助他开展书画打假活动,他从北京恒丰出版的一本拍卖图录上发现很多当代名家的假画,并通过某种途径掌握到几个假画制造者的“老巢”,想取证后让行政职能部门介入把这些制假点端掉。
我参加过文化部门大规模的文化市场整治活动,也参加过有组织的网吧暗访行动,但是由一个民间老人独自张罗的书画打假还是第一次参与。与以前所有的文化打假活动相比较,这场只有两个人(老人和我)参与的书画打假是最单薄的一次。
事实上,老人所提供的暗访对象与我所预期的相差甚远,这次打假最终也没能取证到什么有用的东西,但这个过程却着着实实增加了我的困惑。
老人邀请我同去的那个制假点的“名家书画作品”都是一百元左右的售价,让我困惑于“复制品、仿制品和赝品如何界定”的问题。假画有好多种,可以分为复制品、仿制品、赝品。艺术品中的真品往往数量有限,复制品、仿制品作为原作的补充也受到一些人的喜爱。赝品是假冒艺术真品的伪劣产品,人们通常说的假画其实指的只是赝品。复制品、仿制品和赝品不能混为一谈,但有时又会转换,一些复制品与仿制品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后,可能进入拍卖领域成为赝品高价流通。我们所探访的那个制假点制造的书画作品只能算是“仿制品”,从价格上看没有以假乱真的嫌疑,虽然老人认为这是拍卖图录上假画的源头,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名制假者与拍卖行有交易行为,“仿制品”是在交易链的哪个环节上开始“以假乱真”的实在难以查证。
同样让我困惑的还有,我与老人暗访的那位书画制假者,居然与不少被仿对象是相熟的。伪作为什么会有被姑息的土壤?这可能也与中国画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高有关。不知是不是文化传统原因使然,自古以来,有不少书画名家都对作伪者采取“心知其伪而不辨”的姑息态度。据说,董其昌曾吩咐女弟子画小品应酬客户,由他题签。明清画师的题款也经常自称此画仿自宋人或元人。“仿风”之盛,直接影响了书画家对维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当然,如今伪作泛滥,书画家无力打假也是事实。
最让我困惑的是拍卖领域对打假的法律空白。联想到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池塘》假画案,花230万元拍下的吴冠中油画《池塘》,被画家本人证实系伪作,买家将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拍卖款、佣金,原告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居然被法院全部驳回。在拍卖领域,消费者想“三包”居然成了痴人说梦?假画可以堂而皇之登上拍卖图录,消费者却需要自行鉴定并承担责任?法律只是对书画作伪一味放任。我在几乎每一本拍卖目录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注释:“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奇怪的是,这个被制假贩假当作“挡箭牌”和“保护伞”的规定,源头出自我国现行的《拍卖法》。有了可以钻空子的法规,当然就衍生出了“拍卖不保真”的行规。为什么不出台一部涉及书画打假的完备法律?为什么即便揭露了制假者,也没有法律追究?为什么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负责拍卖市场假画真画的鉴定?……
在结束书画造假暗访的归途中,老人不停地对我说,想让执法部门介入打假,还打算起草一份报告给文化部门。我佩服老人单兵作战的勇气,却始终不看好这场博弈的前景,因为心头的困惑浓得化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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