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2日,“艺术独立论坛”成立会在泰达当代艺术博物馆举行,北京大学教授、“艺术独立论坛”理事代表贺卫方致辞,以下为贺卫方致辞全文:
也许没有一个学科比法学与艺术距离更远的,自从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摒弃了激情的理性”这样一个定义之后,法律似乎是走向了一条似乎与艺术不沾边的道路,因为强调非常的理性非常的严谨,法律的语言似乎是最缺少激情的一种语言,有许多早期从事法学学习的和法律职业的人,后来都走向了文学的道路,因为他们受不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刻板,比如说,比方说著名的散文大家蒙恬,著名的小说家卡夫卡,著名的音乐家门德尔松,当然,也有些人走向了革命艺术,比方说马克思,学法律最后变成了法律的敌人。也许法律本身在后现代的研究过程中间,越来越多的学法学的人也许觉得法学和艺术不是那么遥远,也许法律本身就受到了所谓激情、偏见、非理性的一些因素的影响。比方说,有一个美国的法律思想家说,法官的判决经常和他的偏见有关系,甚至和他的某种时候的一种感觉有关系,比方说,早晨,如果和他的太太吵了一架,上午的判刑他就多五年,也许有一些人从法律的语言本身去研究,好像觉得有时候法律的语言本身也是充满了修辞的艺术。
不用说,法庭也经常有一些修辞学的追求,例如法官穿法袍,在英国的法官不仅穿法袍还带着一种怪模怪样的假发叫wig,律师也戴假发,法官戴的假发是披肩假发,这样一种东西到底跟理性,跟法律的严谨之间似乎也没有什么关联,有人批判说,审判的不是衣服而是人,是人在审判而不是衣服在审判,所以许多人觉得这套衣服没有多大的必要。最近河南省的那位外行院长,河南省的高级法院那位院长叫张立勇,在大力反对穿法袍,他说穿着法袍就觉得和人的距离遥远了。在今天,法律和艺术有了一些很复杂的感觉,栗宪庭先生刚才讲到了艺术发展过程中的独立性,艺术发展特别需要的一种自由,其实我们都知道,自由的一个最经典定义是,“自由是人有权做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的事实的权力”,那么法律到底禁止什么不禁止什么,有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定?
我记得前几年《艺术研究》杂志发表了一篇对纳西古乐的评论,对于那一位在做所谓的纳西古乐的人的做法提出了很激烈的批评,认为他弄虚作假,把许多汉民族创造的艺术也当做纳西古乐,后来被批评者们把评论家和杂志告上了法庭,云南省高级法院最后确定侵权成立,也就是说,艺术家的评论是不是受到了这样一种名誉权的限制,不能损害一个人的名誉权,那么,鲁迅的孩子周海婴先生经常把批评鲁迅的人告到法庭上去,那么我们到底有没有权利去批评鲁迅?前不久还有行为艺术家在公众场合做爱,最后被劳教,那么,法律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我们都知道,在这个国家上,有许多法律似乎在保护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又规定了许多禁止性的条款,比方说,不允许散布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什么叫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不确定的,正如恩格斯曾经说过的,“马克思如果地下有知的话,他会坚决否认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所以有许多非常模糊的,非常混乱的一些司法决策给这个社会带来了非常可怕的一些信息,那就是说,艺术家经常生活在这样的恐惧之 中,就是说动辄则咎,动辄违法,我想我们法律人在今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使命就是为艺术家创造更加良好的一种生存环境,更加自由的一种创作空间,那么,与此同时,我们想在与艺术家的互动过程之中,我们尽可能地把法律搞成一种艺术。就像古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所说的那种艺术,“法律是一种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