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昨日讨论香港古迹保育与执法行动,港府表示,过去5年每年巡查次数超过500多次,且未在法定古迹内发现人为破坏及损毁的个案。据悉,一旦有人毁坏古迹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官方数据显示,香港现存有101项法定古迹,其中由港府拥有的法定古迹57项,其余44项为私人与其它机构所有。发展局局长陈茂波表示,过去5年的记录显示,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每年巡查法定古迹超过500次,且未在法定古迹内发现人为破坏及损毁的个案。
就香港私人拥有的法定古迹的保育情况,陈茂波表示,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的有关规定,古物事务监督及其以书面授权的任何指定人士,为执行《条例》可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任何法定古迹。他还强调,古迹办会每年至少巡查各法定古迹1次,确保法定古迹妥为维修保养。
据悉,港府有关条例并未规定法定古迹的管理人(或业主)须在古迹受损时向其报告。但《古物及古迹条例》第6(1)条订明,除或有关部门许可外,任何人均不得在古迹之上或之内挖掘,进行建筑或其他工程,种植或砍伐树木,或堆积泥土或垃圾;或拆卸、移走、阻塞、污损或干扰古迹。任何人违反该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