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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使用“非遗”引发的官司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5-14 13:22:55 | 文章来源: 《贵州都市报》

  2005年,《千里走单骑》热映,地戏这一独特古老的民俗文化也吸引了国内外观众的眼球。但在影片中,由于没有特别说明,许多人都认为影片中的地戏在丽江。今年1月底,安顺市文化局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讨要署名权。昨日,这起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

  这是一起让人新奇的官司。当然,并不仅仅因为张艺谋成为被告。更令人关注的是,这是一起因在电影中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引发的官司。因被告的名人效应,因这是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此案的审理结果无疑备受关注。而这起案件所传递出来的一些信息,亦应当引发我们对于非遗保护的深层思考。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文化自觉。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不是仅作为一种“化石“来保护的,保护非遗的更重要意义,其实在于唤起社区成员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催生他们的文化自觉意识。只有当这一社区的人们对于自己的文化拥有足够的自知之明,整个文化共享族群对于自身文化拥有足够的自信,了解它的来历、形成、特色,明白自身文化的趋向,才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传承。我们注意到,出庭作证的地戏艺人说他们感觉到特别委屈,因为他们在电影中的演出最后成了别的戏,他们被屯堡人骂为“卖祖宗”。从他们的委屈中,我们看得到,地戏是让屯堡人骄傲的,他们对地戏是有着充分的自知和自信的。这种自知自信是一种可贵的文化自觉,它将使传续了600多年历史的安顺地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扬和传承。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主张。在庭审中,文化局是否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然权利主张者,引发了激烈辩论。被告方认为属行政法规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不会自然生成民事权利,所以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法院最后是否采信此说,判决后自会有分晓。公众更为关注的或许是——非特质文化遗产是作为一种公益需要而存在的,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威胁时,是否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就如同环保公益诉讼一样。不仅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就是公民个人,亦应当有权利作为原告,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倡导公益诉讼,对于促进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极具现实意义。

  安顺地戏参演《千里走单骑》,最终却被张冠李戴,屯堡人的愤然是理所当然的。不管《千里走单骑》剧组在署名权上当时是如何考虑的,出于非遗保护这样的公益倡导,亦不应当在公众中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上的混乱。我们期待这场非遗官司的宣判,能从公众认知层面和司法实践上,推动非遗的保护,同样,我们也期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他们所依存的文化社群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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