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5日,齐白石后人状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维持了济南市中院一审的原判,人民教育出版社被判赔偿齐白石后人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15万元。
2005年11月,中国美术馆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齐白石等四位中国画大师的作品集结成册出版。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对该套书即《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进行了第二次印刷。
2007年5月8日,济南市新华书店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订购《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一套。同年12月5日,齐白石后人从济南市新华书店购得该书,他们认为其中的《齐白石》册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遂将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起诉至济南市中院。
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齐良憐等16人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均表示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齐良憐等16人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60万元人民币。而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答辩则称,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在本案发生前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见齐白石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山东省高院认为,中国美术馆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权,应当根据中国美术馆与齐白石或有继承权的后人之间的关系做出判断。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为《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接受的捐赠,依照历史做法,捐赠者在捐赠作品原件的同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著作权也一并交给国家所有。但对此主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法院无从判断中国美术馆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时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权,所以不予采纳。(美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