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本报讯(记者 赖红英
朱智广)日前,广东省发布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凡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要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使用范围具体包括: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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