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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与模仿的不同界面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1-02 17:17:30 | 文章来源: 美术报 尹少淳

“抄袭”是令人厌烦的字眼,有时候与一个更具有道德和法律意味的词汇——“剽窃”联系在一起。抄袭的现象可以发生在成人社会,也可以出现在儿童的世界。在社会的价值判断中,抄袭和剽窃属于道德低下的行为,严重的则可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所以,健康和文明的社会总是在舆论上、道德上、法律上对抄袭和剽窃行为予以谴责、围剿和惩戒。

然而放眼四望,我们的社会中抄袭和剽窃行为已经泛滥成灾,让人触目惊心,甚至学术界和教育界都未能幸免。一些大学教师和学者屡屡被曝抄袭和剽窃,本科生、研究生直接从网络上“Down”别人的论文掠为己有。作为大学教师,我们甚至看到学生好一点的论文,都不能即刻喜形于色,击节夸赞,而需要小心翼翼地查证之后才能有分寸地给予肯定。悲乎!

在一个社会中少数人行抄袭和剽窃之举,尚属正常,但如果渐成风气,则当警觉,并采取措施加以抑制。我们的社会抄袭和剽窃之风如此之盛,乃在于名利成为了人们绝对的追求,现实的目的成了唯一,手段也就无所谓了;短期的目的成为了唯一,长久也就无所谓了。社会的暗流在“逼良为娼”,社会又潜隐地形成了“笑贫不笑娼”的评价标准,抄袭和剽窃也就难以避免地成为一种潜在社会“时尚”。

抄袭和剽窃之风弥漫在成人社会已经令人恐惧了,而开始侵袭儿童世界则更是令人不寒而栗。因为它浸淫的不是枝叶而是根基,祸害的既是当下更是未来。面临这样的受到污染的环境,需要我们的教育者、家长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认真地洒扫,还儿童一个干净清新的成长环境。

最近一些年来,少儿美术教育在全国蔚成风气,甚至炙手可热。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高期望值的驱使下,大量的儿童被送到了少儿美术班和学校学习,或为将来在美术上有所发展,或为包括美术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围绕这一高期望值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从业者也越来越多。各种目的、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少儿美术展览、评奖也如影随形地接踵而至,一个具有强大诱惑力的名利场由此形成。参展和评奖成为孩子,尤其是家长、教师和学校学习的重要动机。于是,这种外在的诱因开始强力扭曲少儿美术的教学和创作。一些少儿被授意抄袭其他儿童,甚至成年人的作品,以求取得更好的作品效果,获得参展和得奖的机会,来满足家长、老师和少儿美术学校(或少儿美术班)的名利目的。这种现象虽然并不普遍,但也已“初见端倪”。如果不加警觉,不加制止,则不仅污染我们少儿美术教育的环境,而且牺牲的将是未来一代美术从业者,甚至其他社会成员的良心和道德。

这种现象的发生,应该由我们成年人埋单,因为儿童并不清楚抄袭的道德底线和技术底线,甚至他们根本无意要进行所谓抄袭。作为少儿美术教育工作者,应该认识到促进少儿的发展是少儿美术教育的最高和最终的目的,“风物长宜放眼量”,不必斤斤于参展与获奖。家长也不必将孩子的一次或几次得奖作为自己成就感或者虚荣心的唯一来源,更不能将其作为与其他家长及其孩子“好狠斗勇”的砝码。须知,孩子通过美术学习获得基本技能和心智的成长才是最重要的。作为展览和评价的组织者,更不能盯着家长和学校的钱袋子,应该制订正当的游戏规则,鼓励少儿参与,让各方玩得公正、玩得开心、玩得有益。因此,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让学生真实的水平得以呈现,让真正出自少儿内在体验、具有真情实感、又有一定形式表达能力和技术含量的作品 “名至实归”,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回馈。这样,既鼓励了少儿走上一条真诚的艺术学习之路,又倡导了一种诚实的社会之风。

当然,“抄袭”这个词汇也容易与我们所熟知的另外一个词汇“模仿”纠结在一起,以至于其中界限模糊,难以在现实的操作层面加以区分,形成误判。所以,在表明反对抄袭态度的同时,分清抄袭和模仿两个不同的界面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抄袭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而模仿则是个中性词汇。在人类文化的传播和传承中,模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少儿正是从模仿开始自己的学习之旅和社会化过程的。那么,在少儿美术教育中如何来判断什么是抄袭和模仿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就是根据其目的来加以判断。少儿照着一幅画描绘的时候,如果其出于喜欢,或者某种学习的需要,这种行为可以称为模仿或临摹,但如果是用于参展、评奖或发表,甚至老师要求创作的时候作为作业上交,则可以归为抄袭行为。所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环境下,我们判断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注意。少儿在模式——构图模式、色彩模式、造型模式等层面的模仿和变造,也应该另当别论,不可简单地斥为抄袭。事实上,这类模仿与变造在美术史上属于常例。我们随便可以举出不少的例子: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位画家拉蒙第于1520年左右仿拉菲尔的油画《巴里斯的审判》刻了一铜版画,马奈的《草地的午餐》则仿此铜版画的构图。而再往上溯,拉菲尔的作品又是从公元3世纪的罗马石棺雕刻《河神》而来。

就连最具创造精神的美术大师毕加索也热衷于研究和变造前辈画家的作品,这些前辈画家中包括库尔贝、格列柯、德拉克洛瓦、委拉斯贵兹等。毕加索在1957年一共完成了58件作品,其中竟有44幅之多是变造委拉斯贵兹的《宫廷仕女》,据说他15岁见到此画即对之兴趣不衰,持续61年之久。

马奈的《奥林匹亚》借鉴过提香的《沉睡的维纳斯》,华托、籍里柯、鲁本斯都曾有过类似的模仿和借鉴行为。

在我们古代这种模仿与借鉴的行为同样时有发现。我们可以看到宋徽宗的《桃鸠图》和南唐画家唐希雅的《古木锦鸠》,就极为相似,这尤其体现在鸠的造型上。据推测宋徽宗的作品对唐希雅的作品有所摹仿。

因此,儿童处于学习和创造的目的所进行的模仿行为,应该细加分析,不宜遽出判断。甚或可以说,模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美术学习方法,也是形成新的创造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总之,抄袭之风不可长,模仿之举宜宽宥。此为对待两个界面的态度,切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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