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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保护不了秀英炮台?

《文物保护法》保护不了秀英炮台?

时间: 2011-02-23 18:03:11 |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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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有网友在南海网“阳光岛社区”发帖称:国家重点文物秀英炮台屡遭房地产开发商的破坏。

秀英炮台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秀英村,建于1890年,和天津大沽口炮台、上海吴淞炮台、广东虎门炮台并列为中国四大古炮台,同为抵御外来侵略立下了不朽功勋。上世纪90年代,秀英炮台列为海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成为海南著名的旅游景点。想不到的是,这座赫赫有名的让侵略者闻之丧胆的炮台今日却运交华盖,遭遇了种种不幸。2006年3月,因门票“入不敷出”而关门谢客,同年6月,使用权转到开发商手中,从当年到今年年末,围墙共发生了5次倒塌,最严重的是去年年末因下雨围墙一次塌了50米。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状况,有事实表明是因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秀英炮台“入不敷出”、关门谢客实在是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如果是一般的旅游景点入不敷出、关门谢客,有关部门不用负全部责任,顶多派员到有关景点去,调查了解一下原因,指导一下如何解决入不敷出的问题即可。而秀英炮台不同,他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解决好炮台的经费问题。《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开始颁布施行,四年后秀英炮台却因入不敷出而关门谢客,有关部门难道就脸不红心不跳?

把秀英炮台的使用权转到不法开发商手中,不法开发商能在炮台墙外大兴土木,致使炮台遭严重破坏,这是有关部门乱作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和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秀英炮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但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公司已通过有关部门领到了对炮台的“合法”使用权。合法,合哪一家的法?下法服从上法,凡与国家《文物保护法》相抵触的行为都是乱作为。更乱的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商想在秀英炮台墙外搞建筑,必须取得省一级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和批准。事实上,去年11月城管局龙华大队上门进行检查,发现泰日晖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却搞了五年的开发,乱的也够可以了。秀英炮台不是“太岁”,但在那里动土要比在太岁头上动土还要严重,不法开发商没有施工许可证却敢在秀英炮台墙外动土,他的胆气从哪里来?

国家文物保护法却保护不了一座有名的古炮台,奇哉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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