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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方案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11-09 09:57:06 | 文章来源: 333cn.com

  一、 活动的组织
指导单位: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主办单位:设计杂志社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
承办: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组委会

(一)评选组委会
  为了落实“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的相关工作,特成立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组委会,组委会构成如下:

主席: 朱焘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长
副主席:
刘宁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执行副会长 秘书长
李英杰 设计杂志社 社长
邴旭卫 设计杂志社 执行社长

委员(排序不分先后):柳冠中、何人可、鲁晓波、童慧明、汤重熹、马春东、杨向东、许平、陈汉清、范圣玺、何晓佑、程建新、李乐山、兰翠芹

执行主席:兰翠芹 设计杂志社 执行副社长
办公室主任:李杰 设计杂志社 市场总监
工作人员: 张韩 刘杨龙 蓝昊 田红娜

(二)奖项设置
  组委会将组织中国设计业内专家,凭借权威、准确、专业的实际评测能力,对所有参评论文进行评价,根据其为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贡献、自身的学术水平、影响力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由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基础上,从参评论文中评选出每个单项的获奖者。

1、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奖(奖励在工业设计学术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的论文及作者)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会长奖 10名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金奖 10名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银奖 20名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铜奖 30名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优秀奖 100名
优秀工业设计论文入围奖 300名

2、 优秀学术活动组织奖10个(奖励推动学术发展的单位)

(三)评选对象

1.优秀论文奖参评对象
  凡在国内参与工业设计专业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均可参评,个人参评论文数量不限。

2.优秀学术活动组织奖
  凡在国内参与工业设计学术理论体系建设,组织和推动中国工业设计发展的单位均可参评。

(四)评选条件
1.优秀工业设计论文奖评选标准
所研究内容的行业前瞻性
研究成果对现实发展的指导意义
论证结构的清晰性
论证方法的科学性
引证数据的客观性
2.优秀学术活动组织奖的评选标准
组织相关学术活动的数量和质量
合理开发设计资源,有效地推动工业设计的学术水平的提升
本单位的学术作品的质量和数量
本单位工业设计研究人员队伍规模理,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能力

(五)评选机构
  由主办方组委会邀请中国工业设计行业专家、工业设计界知名学者等共同组成“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最低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同时采用网络征集意见和公示。

(六)评选资料的审核及评奖说明
1.参评材料提报及审核
  凡参评的论文采取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提交报名表和参评论文,由参评人签字确认,统一邮寄至组委会办公室,电子文本统一发指定邮箱,截止时间:2011年11月30日。
  由组委会对所有参评论文和报名材料予以初步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不予参评。作废资料,不做退回处理。
2.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资料进行评选。评审结果同时在指定网站刊登公示,对于经公示后查核确有不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评资格。
4.颁奖和宣传活动
  组委会在12月份公布获奖名单,并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将颁发证书和奖杯;会长奖及金奖获得者,将得到赞助商提供的奖品,以资激励。
  颁奖典礼之后,组委会将陆续的安排宣传推广活动,获奖论文入编《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论文集》,并于2012年开始陆续在《设计》杂志刊登发表,获奖个人和单位将安排在专业媒体上宣传。

五、活动日程安排
时间 活动内容
11月份 优秀论文征集及参材料提报
12月份 评审及颁奖
2012年1月份起 宣传推广

六、组委会联系方式
  请有意向参加本次评选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上报材料请注明“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参评材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6号15层 102室
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十年优秀工业设计论文评选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韩、刘杨龙、蓝昊、田红娜
邮编:100027
电话:010—68017358 65817251
传真:010—65816771
邮箱:design_office@yeah.net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设计杂志社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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