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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使用权侵害的现状与防范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8-12-30 11:50:56 | 文章来源: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在目前困挠我国摄影师的众多法律问题中,最常见最困挠摄影师的问题是被摄者对其肖像权进行保护的要求。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恰恰对肖像权保护的界定是最为明确、最为完善的。

  一般说来构成侵犯被摄者肖像权的三个要素为:使用了被摄者可辩认的影像;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了公开传播。

  鉴于我国执法和监督执法的程序尚待完善,执法人员的水平尚待提高,从目前已判出的案例表明我国司法部门在审判肖像权的纠纷时,对是否为新闻照片的界定,是否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对公众人物肖像使用权,特别是政治家肖像使用权的界定,对死者肖像使用的界定常常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对侵权者的判罚程度,以及判罚后执行的力度都有待加强。 在目前的状况下,摄影师最应该做的是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避免侵犯被摄者的权益和自身的利益被侵犯而不知。在场的法律界人士和摄影界人士,通过讨论得到了以下共识:

  正确理解传媒使用图片的分类和定义,形式和构成,了解插图配图照片和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图片说明常常是侵权的起因,规范图片说明的写作,少用最好不用形容词,写出完整的图片说明;

  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新闻图片,合法拍摄的图片也会因不当使用造成侵权;不用与文字报道无关的照片来配文,特别是进行负面报道和批评性的报道; 不要相信口头承诺,口头契约在法庭上常常是苍白无力的,摄影师要尽可能地从被摄者处获取肖像使用授权书;

  没有被摄者的授权将可辨认的影像用于杂志的封面是危险,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评判标准是模糊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执法机关的判决结果表明"以盈利为目的"的评判标准在逐渐降底,对摄影师不利;

  让被摄者知道摄影师在场,并了解所拍摄照片的用途是避免侵权起诉的有效方法;

  正确区别侵权的主体,使用照片的媒体侵权并不一定等于摄影师侵权;摄影师也可能是被侵权者; 各种活动的组织者在与雇佣的摄影模特儿签约时不仅要获得肖像使用授权,还要避免承担与会者与模特儿法律纠纷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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