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脚印”案一审宣判 蔡国强不侵权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6-10 11:18:09 |
文章来源: 艺术国际

2011年6月8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刘牧(牧源)与蔡国强“大脚印”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国强的《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刘牧主张蔡国强的行为侵犯其对作品的改编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刘牧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一直受到文艺界、法律界、新闻界广泛热议的刘牧与蔡国强有关“大脚印”的纷争,终以蔡国强的胜诉而告一段落。

针对此前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各种疑问,记者采访了蔡国强的代理律师——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洲律师和周丹丹律师,为大家释案说法。

刘牧与蔡国强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侵权

刘牧作品与蔡国强作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脚印”作品表现形式完全不同

2、对“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主题元素的运用方式不同

3、“脚印”作品所联系的特定场景不同

4、“脚印”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侧重点亦存在本质不同

“脚印”、“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创作元素均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无权垄断独用

蔡国强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根本不构成侵权

蔡国强早在1990年就以“脚印”为创作元素创作了《大脚印: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其创作时间远远早于刘牧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相关作品的创作时间。而“奥运大脚印”的创意是蔡国强先生2005年7月在国外就已经构思好并作为创意方案提交给奥组委的。该创意方案题为“开幕式《圆——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在此方案中就已经以文字、电脑图、动画视频等形式详细介绍了“大脚印计划”。可见,“奥运大脚印”创意是以往作品中思想的一个延续,也是结合奥运契机的一个创新和提高,根本不涉及侵权。

基于上述几个方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蔡国强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根本不侵犯刘牧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