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打官司女人生孩子一样不容易

时间:2009-02-25 14:13:57 |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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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宝回归,买还是讨(央视新闻频道1+1忘了1节目的补充)

    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与王云霞教授公开论战

    差不多一周未睡好觉,周日本想起的晚一点。

    但想不到一大早深圳的电话把我吵醒了,赞助人欲言又止,犹豫不决的口气,让我顿时清醒过来!我感觉好像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他告诉我,几位朋友喝早茶,刚刚谈完诉讼追索圆明园铜兽首的事:

    “那个教授说打官司根本行不通,什么原告也不对,法律也不对!刘律师,我们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如果没有把握就不要拿去做试验品了吧。你知道我连名都不让讲出来。我可是无私帮助你的呀!”

    不管我怎么解释,那边仍是不大相信,咕咕哝哝的挂下电话而去。

    公民言论自由,无论如何我也是个公民吧?新闻1+1似乎少了点什么。怎么独独把我减来下。因此,我觉的1+1节目应该进行改革开放。

    因此,我现在的栏目叫做:(新闻1+1忘了1),请大家细细看来。

    王云霞教授也称是熟人了,在一个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我们曾是同堂发言,按照中国人见面就是朋友的说法,我们已是朋友。因此朋友之间,争论几句也未尝不可。

    王教授,早?

    一、法学家王云霞说:从一个法学家的立场来说她不赞成这个诉讼。

    站在法律阶梯的高层,以居高临下的位置评说。一张嘴就会吸引无数个眼球。起码说,法学家的公信力会比法律打工者(这样称我们律师同行,请不要生气)高的多,因此才能一语以定天下。第二天无数张贴子占据了电脑页面,看得我们心惊胆颤。

    二、法学家王云霞说:诉讼有很多法律的难点,存在着很多很多障碍。

    这一点我赞成。问题是世界上哪有不难的事。何况两军对立,剑拨弓张、吹胡子瞪眼、对簿公堂,双方都卯足了劲要把对方搬下台去,不难叫官司吗?法学家可以选择,难的活他可以不干。角斗士能选择吗?锣鼓声起,再难你也得上。而且还必须有压倒一切的气势,拍桌子,甩板凳,拼命嚎叫,摇旗呐喊。或者眉头紧锁、咬紧牙关、机关算尽、冷眼相观,既防明枪,也防暗箭。上下其手、正反两边、冷潮热讽、黑脸红脸!

    这就是我们律师的人生。

    我们无法选择。

    理性的来说,法学家把问题想的复杂一些也未必不可,这有如两军阵前的军事政委。但临阵以前,做战斗动员的时候说那么多让人泄气的话,不是存心不良,就是本身糊涂。

    士气宜鼓不宜歇!

    坚决捍卫疑罪从无的美国网球名星《辛普森杀人案》;建立文物追索中著名的“请求·拒绝”规则的《马自理返还名画案》以及中国历史上的《杨三姐告状》,还有挺着大肚子到处讨说法的秋菊小妹,哪一个官司容易?哪一个官司不是经过不知道多少次死去活来的折腾而胜诉的。女人生孩子和律师打官司,有时候真是有点像。

    我们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因为只有去做才能突破,永远不去做,人类的历次肯定还是停留在马拉人杠的阶段。不能因为障碍多而不去跨越。跨栏运动员专门为跨栏而生。法律之师的律师里的强者,专门会让疑难案件绝处逢生!

    三、法学家王云霞说:法律没有追诉力。

    网上说的“追诉力”大概是“追溯力”吧,法律上叫作法不朔及既往。

    从国际法范围来说,的确这些“公约”都是近几十年签订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新法不管旧事”,以前“发生”的事,新法当然是管不了的。

    但是,一个事件从发生到结果,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过程,这个过程有时候要经过几十年、上百年。譬如你在1968年被人打瞎了一只眼(那时候刑法还没颁布),打你的人跑了,你在1988年把他抓住了(这时候刑法已经颁布)。他指着你的鼻子说:“胡来,法不溯及既往!”行吗,你能放了他吗,你肯定不会放他。

    法律也不会放他。对这种出现在法律颁布之前的行为,法律自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照样叫他吃官司。

    民法也是如此。

    一个人偷走了东西,那时候没有法律(这是假定,除非原始社会。清朝肯定有法律的,它的名字叫《大清律例》)。也没被抓住,若干年之后,法律也有了,东西也找到了,拿东西的人也找到。你要拉他去公堂,他说:“胡说,把我放了!法无溯及力”行吗?你肯定不能放了他。

    同理,法律也不能放了他。法律也要拉了来把他审个究竟。

    1860年期间东西被人偷了,被人抢了,一直找不到,现在冒出来。而且现在也有了法律(国际公约)法律能管吗,答案是肯定的,能管。两造到庭,理论一番,谁是谁非,法庭上见。处理这种情况,并不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实施侵权的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结果发生在法律生效以后!这种情况处理起来自有一定的规则。但这绝对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只有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法律才不能处理。

    譬如:1968年被人打瞎了眼睛,1978年抓到了人并进行了处理(那时候刑法似乎也没有生效),1988年(刑法生效)后再拉抓过来理论一番,那么法律就是不能管了,管了就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可见,法学家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逻辑学上这叫做“偷换概念。”

    四、关于爱新觉罗宗亲会的原告资格问题:

    如果真如法学家说的,原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来打官司的话,那本律师团视他们为合法原告。那肯定是犯了“方向路线性的错误了”!可是恰好在这一点上,王教授并不了解法国民事诉讼法。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公益诉讼程序和主体。即:有些案件里面,法官视情况可以授于一些团体和协会诉讼主体资格:1、这些团体和协会一定是合法登记的。2、这些团体和协会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诉讼,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诉讼。3、这些团体和协会在事实或法律上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过去,爱新觉罗家族的功与过我们按下不说,现在的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一个爱国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挺身而出,而且从一开始,他就强调这是为祖国而诉,这种做法是应该肯定的。这比那些屁股坐在赤县神州,脑子想到西方列强的所谓“文博专家们”好的多!那些尸位素餐,只懂说风凉话的所谓“文博专家”,守着一只死老鼠看着天上飞翔的鸿雁,总害怕被他们刁了去的心理,于国于民、于情于理都是应该遣责的。

    话又说回来,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主体的牵强和不足,律师团一开始就想到。但是我们没有办法。这好像找老婆,我们娶不起那些大家闰秀,难道还不准我们找个小寡吗?!

    五、我们困难已经很多,我们的压力已经很重。

    现在可以这样形容我们:如做针毡、如临深渊。感谢外交部,我们听到了国家的声音,那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和支持。感谢全国律协,那是对我们的肯定和信任。我们非常感谢众多网友和同胞,他们给了我持久的关注和众多的“顶”。但是也的确有些不够宽容的网友对我个人进行人格的侮辱和谩骂。他有时使我彻夜难眠和黯然落泪,我已是五六十岁的人。可以说是子孙满堂。我虽称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称得上衣食无忧。由于未死的少年壮志,使我自今仍自强不息。我只想让人生过的更有意义一些,而不是一心想“钱”程。对我来说,这个法律课体的成功,比什么都强。尤其是,钱是带不进棺材去的!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我甚至相信“有钱的人进天堂,象骆驼穿过针眼一样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论自由,这是来自不易可喜局面,你我都为之欣慰。但对内你可以说三道四,指爹骂娘,但在国家利益上,还是国家利益为上的好。那些文物保护的“国际主义者”!(认为文物放人家那儿被放在中国强)和认为原来的贼赃的买受者为合法所有的糊涂判官,还有那些专门为拿了中国文物的外国人鸣不平的“国际共产主义战士”,还是闭嘴的好!

    按说,王云霞教授说了那番话语委婉,态度诚恳的话,本来也是正常的。我气量再小,也不该以“论战”的形式发表博文。请她原谅我。我发博文论战的原因:一是为了吸引眼球。二是为了激怒对方。使她尽管放马过来,天翻地覆的大战一番,我若败下阵来,心甘情愿赔礼道歉。我若胜了,那么战胜了国内首层一指的专门研究文物保护的法律专家,足以证明我刘某人不是痴人说梦。这也是给我提心吊胆的同胞吃下定心丸。因此,决计不用商榷,专门用此“论战”!

    最 新 动 态

    1、2月10日,在《法制中国》传媒记者王子元的强烈要求下,我硬着头皮第一次去了圆明园,而且见到了圆明园管理处新来的主任陈名杰博士。也许是因为他是南方人,我们有了更好的沟通,我发现陈主任是个相当不错的人。但遗憾的是,我也看见了他的旁边一些糊涂朋友。因此我相信:一个聪明人旁边有一些聪明的朋友可能会做很多聪明的事;但若是被很多糊涂的朋友包围起来,则可能会做很多糊涂事。中午共进午餐,从而也知道陈主任的顾虑和为难之处。因为他上边的机关太多了,处于不为人知的原因,大概没有哪个机关会支持他于我们合作。而且,他问我:四十万诉讼费怎么解决?因此,给圆明园施加压力既不合理,也不人道,可是我们实在又无别的办法。

    2、2月12日,法国的那位“不愿暴露姓名”的自愿作为本案代理人的大律师,因为对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本案原告而信心不足,宣布退出代理

    3、2月12日,正当律师团因为其他费用没有着落而苦脑时,天依律师事务所主任鲜言律师来电表示:赴法诉讼的其他费用天依律师事务所给予解决。律师团非常高兴,有些女律师差不多流下眼泪来

    4、2月12日,律师团成员王庆、张生贵三人持律师团联系工作函亲自去圆明园管理处,再次会晤有关负责人。讲诉讼费的事无须他们解决,是否能考虑作原告提起诉讼,至少可以考虑作为申请人申请法院开出禁止令。

    5、律师团召开核心工作小组会议,商量下一步工作。形成决议如下:A、必须立即进入诉讼程序;B、首席律师须立即赴法;C、成立秘书处处理首席律师离京后的事务,并对秘书处进行了具体的分工;D、特别强调没有首席律师授权,任何人不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讲话、接受采访。否则,情节严重逐出律师团。

    6、当日深夜,接法国全法学联主席李正先生来信,谈论此次工作中双方如何协调行动的问题。

    7、在中法两国文化界和政界上层都有关系,精通法文和法国文化。据有往来中法两国长期签证,现在云南执业,并常驻北京的女律师王益群硕士加入本团,成为本团第86名律师。

    8、当日,据有法国上诉法院执业律师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法籍女律师任晓红来信,申请加入律师团,律师团表示热烈欢迎,成为本团87名律师。

    9、原新疆大学法律系主任(现新大法学院)曾为新疆律师协会会长,海南律师协会会长的著名律师曹铮来电要求加入本团,成为第88名律师。

    10、14日,法国全法学联来信推荐该会宣传部长王锦作为联络人,顺便推荐,法国法律与经济理事会副会长,驻法大使馆法律顾问,全法学联法律顾问石仁林为本案提供帮助。

    11、当日确定:任晓红律师为本案代理人,并建议由全法华人法务人员组成工作组协助工作。

    12、14日,本团法国联络员李萍来信,谈及赴法如何签证最快,及商讨如何接受国内记者来访之事,同时,接到任晓红律师来信称:申请法官下达“禁止令”是个非常便捷的程序,往往是今天开庭明天就下发禁止令,十分高兴,如一旦申请成功,本案就成功一半了。

    13、15日晨,有电话将我吵醒,赞助人打了电话诘问诉讼风险事。因为早茶期间有人谈及网上传布一位专家的感言:“反对此次诉讼”。认为诉讼绝不会成功,言下之意想收回赞助费。

    9点,于央视新闻频道法律1+1栏目联系未果,因想到发此博文,进行公开论战,以正视听,挽回影响。

    9点半,电话自法国来,询问护照号码,讲我国驻法大使馆可以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进行交涉,尽快办理我的签证。因之打开护照,大惊失色,无意间护照已过期,乃急和王益群律师联系签证事。

    10时,决定立马飞回我的护籍所在地海南,希望海南警方能特事特办,争取一天办好护照。

    10时半,订妥飞海口的机票。

    11时,开始写此博文

    12时,发现自己还没吃早饭,因此早饭、午饭一起吃,吃着吃着胃痛起来,不能下咽!

    晚23时半,完稿于飞海南的HU7282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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