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公众人物”范曾的名誉权

时间:2010-11-05 08:40:10 |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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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告状

突然有朋友打来电话,说范曾向法院起诉《文汇报》和两名作者侵犯其名誉权,索赔540万元。

我下意识地问:“就是那个当年与情人楠莉去了法国的画家范曾?”朋友在电话里哈哈大笑。看来,这世上还是俗人多,说起范曾与楠莉30年前的风流故事,文人们仍然记忆犹新。1990年11月,范曾公开声明说:“我既爱江山,也爱美人,我愿与相爱二十年的楠莉,共赴天涯。”

范曾“爱江山,也爱美人”的故事一度轰动世界,也常常被传为美谈。但很多人都选择性地遗忘了事情的真面目———范曾和楠莉“一见如故”成为情人时,都是有妇(夫)之夫(妇)。想起来,古今中外,天下的爱情本也不公平。婚外情这东西,对名人来说是“情人”、“红颜知己”,美不胜收;凡人则被斥为“乱搞男女关系”,道德败坏。

再说范曾告状这事。原来是上海《文汇报》发表了两篇批评范曾的文章。一篇是《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作者郭庆祥;另一篇是《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作者谢春彦。匆忙找来两篇惹上官司的文章,细读之下发现,言词确实不大中听,甚至有点儿尖酸刻薄,让范曾不爽是可以想象的。先看郭庆祥的文章:

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

而谢春彦的文章同样火辣。对于当今大红大紫的范曾而言,这样的冷酷讥讽简直就是当街被人吐了一脸口水:

还是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

这两篇文章虽未直接提及范曾的名字,但相信以这样的描述,范曾自然能够“对号入座”。

就绘画艺术而言,外行不便发言。即便是内行,对一个画家艺术手法乃至整个艺术成就的评价,多半也是见仁见智。对于“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的说法,只能是主观判断,很难举证将其变成法律事实。

或许,范曾可以说,我的一幅画就能卖到几百万元,你怎么能说我“才能平平”呢!在近代书画家中,范曾被认为是海派名家,自己也早就以大师自居。谢春彦引述范曾的自我评价说:“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既是“坐四望五”、距离“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级”大画家只有一步之遥,那一定是大名人了。事实上,谁也不会否认,范曾就是大名人,用法律的语言说,叫着“公众人物”。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媒体发表针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性文章,乃寻常之事。媒体永远不会吹捧名人。没有海量的心胸和修养,是做不起名人的。

但是,在中国却不能随便批评名人,越是名人越是不能批评。所以,“公众人物”这个舶来的法律概念,始终未能获得中国法律的正统身份。仅有的一次司法实践来自上海静安区法院的判决。《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赌球的传闻进行连续报道,被范志毅告上法庭。

静安区法院的判决于不经意间开创了先河:“被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目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或理解。”据此,判决驳回范志毅的诉讼请求。

现在,如何对待“公众人物”范曾的名誉权,对中国的司法理念和法官的智慧又是一个考验。

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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